1、被告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人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事人员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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