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依据我国《婚姻法》,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如何,应区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一: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该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约定。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迫使双方不得离婚,侵犯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该约定侵犯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自由,因此无效。
二:约定一方有婚外情时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此种情形中,“净身出户”约定应属有效。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协议约定“一方有婚外情,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
三:因婚外情等原因与配偶签订协议,约定再次婚外情必须离婚,丧失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配偶所有。
此类协议部分有效。
再次婚外情“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效。该部分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达成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必须离婚或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特别是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应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