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绝大部分款项均属于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银行卡的存款余额。
一旦夫妻双方诉讼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均提出分割银行存款,甚至要求分割从分居之后或感情破裂之日起擅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提出对恶意转移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但笔者需要特别提醒那些利用个人账户结算企业应收或应付账款的离婚人士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提供完整、真实的银行流水。若账户流水显示存在大额的支出,或许真实情况是应公司的要求,进行代收代付,但一旦无法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则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鉴此,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忠实的义务,共同平等的处理夫财产。对于大额的家庭生活开支,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尽量不要实施代收代付的行为。若必须要做,在此上海离婚律师陈金波提醒切记一定要收集好银行流水显示的每一笔资金往来的原因、合同依据、交易过程、正当性等涉及的材料,通过交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