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承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根据不同的规定有不同的说法,而很多居民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就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如果户口都不在公有承租房屋内的话,那么肯定不是同住人。针对这一说法,我提出我们团队观点,并有实务案例佐证。
户口并非是同住人的必然条件,即使户口不在被征收或者被拆迁公房内,仍然有作为同住人的可能,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细则中同住人的条件比较苛刻,没有列出有其他例外情形,仅指: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但是同时根据《实施细则》又指出获得征收补偿款的被征收人需要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安置,而实际使用人是指:实际占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也可以作为被安置对象,应当分得相应的征收款项。同时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同住人的条件和《实施细则》一致,但是同时也做出例外规定,即第五条规定的:“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同住人条件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结婚+居住(居住时间不受限制)。既可以满足同住人标准。但是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实际居住未满一年”。实践中主要是指在房屋拆迁或者征收之时仍然实际居住,且截止至征收之时止已经实际居住且还在居住,才可以作为同住人的条件。假若因结婚而在房屋内实际住居已经满一年,但是房屋征收时已经搬出,且户口又不在该征收房屋之内的,司法审判中往往不再将这类实际居主人认为是同住人(当然根据实际居住年限和搬出的原因不同认定也会不同)。当然,根据法律的目的解释,这类人实际居主人也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只是每一位法律人都有自己的认识,而上位法尚未做出解释。
房屋征收安置的对象是对被征收房屋具有产权或者居住权的人。而针对产权属于国家的公有承租房屋,只要具有居住权便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可知,公有房屋内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主人具有公房的居住权。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承租人比较好确定,即在公房租赁凭证上承租人一栏记载的人员就是承租人,而共同居住人标准并未统一,即在不同的规定或者解释种,说法不尽相同。但是本文作者认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对被拆迁或者征收房屋具有依赖性,尤其是是作为唯一住房的人,必须给予安置,解决其实际居住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对房屋来源和补偿安置款具有贡献性的人,也要给与其适当的安置费用。所以对于在公有承租房屋有户口的居民,户口只是作为被安置人的假定性条件,即有户口不一定能作为同住人。同样,在公有承租房屋内没有户口,也有可能属于共同居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