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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住人可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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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基本案情

 

20156月,系争虹口区老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中共有四个户口,为张三、小张父子俩和张四、红红夫妻两人。张四作为征收前房屋承租人与动迁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两套安置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是张三、张四两兄弟的父亲老张,后承租人变更为张三。1993年,老张与张三套配B房屋,房屋调配单上载明,新配房成员为老张和张三,承租人为老张,房屋面积18.20平方米。B房屋一直由张三一家三口居住。张三的配偶朱某在1996年享受了单位增配的C房屋,新配房屋面积6.50平方米。2000年张三与老张进行房屋调换,将本案的系争房屋承租人改为老张。几年后,张三将套配所得B房屋与他人进行了置换,张三一家一直居住在置换所得房屋内。张四妻子红红的户口于2009年迁入该系争房屋。张三和小张的户口于2008年迁入系争房屋,迁入时张三和张四签订协议约定:“张三和小张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处,在不影响动迁的前提下只要属于自己的部分,并将其中1人的1/3的给张四,如动迁政策发生了变化(以一家为单位的分房或者补偿),那么这份合同失效(不要也不给)”。协议由张三、张四两人签字确认。2010年张四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

 

2015年张三与朱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张三称离婚后父子俩无房,要求由两人取得其中一套征收安置房或征收补偿款八十万余元,因对征收利益分配问题四人协商未果,张三和小张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张三曾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后通过置换,系争房屋承租人发生变更,朱某单位在原系争房屋基础上,增配了另一福利住宅,并在调配单上载明原住房人员包括张三、小张、朱某。故张三、小张均已享受了住房福利,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但在本案中,根据该基地政策,取得两套安置房屋是基于该户四个户籍构成两个家庭,考虑到其户籍贡献,且两被告表示自愿补偿30万元,故判决两原告取得补偿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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