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5日,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系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该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始承租人系原告1与被告1的母亲。征收时有原、被告共6人户籍在册,被告1为承租人。
系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1.2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138万余元,经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原告1、原告2、被告1、被告2、被告3,共5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增加货币补贴款92万余元,加上其余奖励费等共计征收补偿款334万余元。
由于原、被告就征收利益分配产生争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
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困难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涉案房屋征收过程中,经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原告1、原告2、被告1、被告2、被告3已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5人均有权参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原告1按照知青退休政策户籍迁入,即使未实际居住涉案房屋,亦符合同住人条件;原告2非上海知青,其户籍迁入涉案房屋未实际居住,故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原告3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无权分配房屋征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