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母亲许某,父亲费某已过世。
1981年,房管所出具《公房承租户自费改装、搭建、添装设备许可证》一份,该许可证言明:“申请户名费某、被征收房屋地址XXX;申请原因次子结婚,申请自费搭搁;批准的项目、部位、范围及施工要求:已擅自搭建三层搁;改装、搭建添加设备后产权的处理:产权归现住户所有,有关漏水损坏,应由住户负责自理”。
后该房屋被征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内容载明建筑面积30余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近3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约300万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130余万元,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另有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利息、居住搬迁奖励等。
许某的部分子女以其他子女、在册户籍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之诉。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房屋中自行搭建的阁楼无法被认定具有独立产权,也并非私产,故众原告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上诉,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