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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借款 离婚后“妻子”被判共同偿还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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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丈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10万元,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前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41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薛晓珍赖林伟共同偿还原告陈海10万元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

 

  2013215日,赖林伟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海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息,借期1年,每月付息。到期后,赖林伟仅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尚有本金和剩余利息未还。陈海赖林伟多次追索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陈海赖林伟向其借款时与薛晓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申请追加薛晓珍为共同被告。庭审中,薛晓珍向法庭提交了安置地转让协议和购房合同、赖林伟因赌博被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和薛晓珍赖林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拟证明赖林伟陈海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属于其个人债务,自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赖林伟向原告陈海借款10万元,并具立了借条给原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薛晓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赖林伟所借债务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该债务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薛晓珍应与被告赖林伟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约定支付合法利息。该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文中文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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