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协议离婚
(一)在中国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协议离婚
《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在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四、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五、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离婚。”
这几个条件注意考察当事人居住国的法律是否承认领事婚姻,如不承认,则须按照居住国法律规定的手续来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回国内办理离婚。
二、涉外诉讼离婚
在我国民政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协议离婚,还会产生较为严重的隐患,即世界上有些国家不承认协议离婚效力。因此,在我们不了解境外婚姻制度的时候,建议最好采用诉讼方式来解决涉外离婚,避免在中国发生的协议离婚得不到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