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后,“二房东”将房屋转租。因疫情原因,“二房东”房租得到减免,承租方却未得到同等优惠。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经过
2019年8月,丁女士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街道办事处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月租金1800元。后丁女士与常女士协商转租事宜。2019年11月19日,双方就转租一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月租金2100元。合同签订后,丁女士向常女士交付了房屋。2020年年初因新冠疫情影响,街道办事处因此给予了丁女士减免租金优惠,即减免了2020年2月至4月的房租,5月至6月的房租减半交纳,而丁女士却不愿对常女士的租金进行减免,双方发生争议。2020年7月9日丁女士将房屋上锁,常女士报警被做为民事纠纷处理。同日常女士将房屋进行了腾空。2020年11月,丁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常女士支付租金、电费、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女士系讼争房屋的承租人,其转租行为在房屋所有人街道办事处知晓后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丁女士转租行为的认可,由此丁女士与常女士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为有效协议。常女士实际使用房屋至2020年7月9日,房屋租金仅交纳至2020年2月19日,故常女士理应支付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出租人街道办事处就疫情影响给予了丁女士减免租金的优惠,丁女士理应对常女士给予同等优惠,部分租金应扣除。合同约定了电费由常女士负担,故其应当交纳。关于房屋设施等损坏赔偿,丁女士主张的数额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常女士向丁女士支付租金1400元、电费389.2元。
来源: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安徽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