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林伟与薛晓珍结婚,感情一直很好。然而随着物质生活逐渐富裕,丈夫林伟变得不安分起来,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薛晓珍得知林伟与另一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当年8月的一天在自己家里将林伟与那名女子逮个正着。薛晓珍提出离婚,林伟却不同意,并自愿向薛晓珍写下保证书:“我保证和薛晓珍和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薛晓珍的事情。如果出现,就放弃全部家产。”但林伟不思悔改,不到两个月又与那名女子见面。薛晓珍希望与林伟离婚,不知道能否按照协议的规定取得全部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林伟写的保证书是有效的,而林伟违背了夫妻双方应该担负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由于林伟给薛晓珍写保证书时,林伟的内心是希望通过这一协议来挽救婚姻,并不积极追求离婚的结果。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一协议可以作为他们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但是并不能将全部的财产都分割给薛晓珍。(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