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田林伟家住石河子市4小区,六年前,他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薛晓珍相识并结为夫妻。妻子薛晓珍说,“结婚前,我自己存了几万元积蓄,婚后,我得知丈夫婚前曾因和朋友合作做生意亏损,欠了两万元,我没多想,就主动用自己婚前的存款替丈夫偿还了他的债务。”
结婚几年后,田林伟和薛晓珍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互不信任,甚至多年分居。薛晓珍几次与田林伟,但均因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离成。今年6月,薛晓珍将丈夫田林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庭上,薛晓珍表示:“我们感情已经破裂,没办法再在一起继续生活,我要求离婚,同时,我用婚前自己的钱给田林伟偿还了他婚前的个人债务两万元,他应该把这笔钱还给我。”
这笔两万元钱,丈夫是否该偿还妻子?一审法院审案认为,薛晓珍用婚前个人存款为田林伟偿还个人债务,本着“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的原则,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田林伟返还薛晓珍的两万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田林伟认为:“薛晓珍在我们存续期间,用她的婚前财产偿还我的债务,这种行为是属于她的自愿赠与行为。何况,就算属于我个人的债务,薛晓珍在六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向我主张过权利,从时间上来说,也早已过了诉讼实效。”为此,田林伟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8月,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在调查核实后认为,薛晓珍用婚前财产在婚后替田林伟偿还婚前债务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欺诈及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薛晓珍自愿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应视为是赠与行为。
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薛晓珍要求田林伟返还婚前财产2万元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