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林伟和薛某晓珍于1995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并双双去深圳创业。2001年5月,薛某晓珍独自回沪,与丈夫分居。夫妻俩曾于1995年8月以薛某晓珍的名义在青浦区购置一处别墅,1999年5月又以叶某林伟的名义购置深圳某大厦一处房产。期间,两人还添置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名下还有价值不菲的股票资金。分居期间,薛某晓珍擅作主张,分别以43万元和13.4万元的价格,卖掉了青浦别墅和桑塔纳轿车。
薛某晓珍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叶某林伟名下的深圳房产及家用物品等。叶某林伟同意离婚,分割深圳房产,但提出要分割被薛某晓珍擅自卖掉的青浦别墅、桑塔纳轿车钱款以及所持的股票、资金、存款等。他认为,薛某晓珍擅自变卖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自己应当依法多分得其中财产。法院一审支持了叶某林伟的主张。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