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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分居期间变卖财产 丈夫能否多分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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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叶某林伟薛某晓珍19953月办理结婚登记,并双双去深圳创业。20015月,薛某晓珍独自回沪,与丈夫分居。夫妻俩曾于19958月以薛某晓珍的名义在青浦区购置一处别墅,19995月又以叶某林伟的名义购置深圳某大厦一处房产。期间,两人还添置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名下还有价值不菲的股票资金。分居期间,薛某晓珍擅作主张,分别以43万元和13.4万元的价格,卖掉了青浦别墅和桑塔纳轿车。  

 

  薛某晓珍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叶某林伟名下的深圳房产及家用物品等。叶某林伟同意离婚,分割深圳房产,但提出要分割被薛某晓珍擅自卖掉的青浦别墅、桑塔纳轿车钱款以及所持的股票、资金、存款等。他认为,薛某晓珍擅自变卖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自己应当依法多分得其中财产。法院一审支持了叶某林伟的主张。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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