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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给夫妻的购房款离婚时归谁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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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1996薛某晓珍李某林伟结婚。2002年,薛某晓珍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薛某晓珍父母的资助款5万元。后因李某林伟有了外遇,薛某晓珍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李某林伟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薛某晓珍认为其父母资助的5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薛某晓珍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5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薛某晓珍的。因此,这5万元应视为薛某晓珍李某林伟的共同赠与。

 

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薛某晓珍观点没有依据。当然,如果薛某晓珍能收集到李某林伟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薛某晓珍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如果薛某晓珍父母出资购房,且房产证上只有薛某晓珍一个人名字,由可以认定为出资是对薛某晓珍个人的赠与而非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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