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林伟的朋友乔海向赵某林伟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林伟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海只得向薛某晓珍索要。薛某晓珍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林伟说,其已与赵某林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林伟向乔海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海以赵某林伟、薛某晓珍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由于赵某林伟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薛某晓珍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林伟虽然借原告乔海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林伟在与薛某晓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海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海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伟、薛某晓珍二人连带向乔海还款20万元。薛某晓珍在偿还乔海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林伟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婚后所借款项,如果是用于生产生活中,一般均视为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