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即受诉法院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有权来审理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依法向该人民法院提出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意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提起上诉。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48.com)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
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上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