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中暂缓处理财产纠纷的收费标准。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因涉及案外人,或财产类型复杂,或财产取证困难,当事人提出不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此类案件之后无论是当事人双方还是与案外其他人一起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均按国务院[2007]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离婚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
2、离婚诉讼后新发现财产纠纷的收费标准。离婚诉讼中未提出,之后当事人新发现另一方隐匿的财产而提出财产分割请求的,无论是当事人双方或者涉及案外第三人者均按国务院[2007]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
3、协议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对协议条款约定的财产分割表述有歧义或发现新财产,或发现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要求的,均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
4、上海计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即每件24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即每件240元并对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加收。
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即每件24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即每件240元并对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