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能在子女离婚时索回吗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

 

20042月,郝林伟(男)与女友薛晓珍正在恋爱期间,郝林伟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让儿子用他们积攒的40万元买套房子。郝林伟用父母的40万元很快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随后,郝林伟薛晓珍200410月领了结婚证,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举行了婚礼,入住新房。

 

20055月,郝林伟因为与薛晓珍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价值40万元的房子归薛晓珍所有。郝林伟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拿着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中。郝林伟父母十分气愤,认为该房屋属自己出资购买,儿子无权处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郝林伟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薛晓珍返还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林伟父母虽然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他们的出资可认定为对郝林伟的赠与,郝林伟是本案讼争房屋的购买人,对本案讼争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林伟薛晓珍协议离婚时,郝林伟自愿处分本案讼争房屋归前妻薛晓珍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郝林伟父母无权要求确认郝林伟的处分无效,判决驳回郝林伟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郝林伟与女友薛晓珍恋爱期间,郝林伟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林伟的个人赠与。郝林伟以自己名义用该40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郝林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全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之际,将房屋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郝林伟的父母将个人的钱财赠与儿子后,即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权利,对该房屋更不具有处分权。所以,本案郝林伟父母无权要求前儿媳薛晓珍退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属郝林伟的婚前个人财产,郝林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