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年的时间,身为公务员的薛晓珍,尝到了过山车的滋味。2005年4月,男朋友李光明从国外留学回来了,苦恋了四年的一对情侣,在五一节去登记结婚。第二天,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可是不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李光明,对国内的生活感到异常不适应,经常抱怨环境不卫生、不环保,弄得好像完全是薛晓珍造成他的生活质量的降低似的,两人为此开始发生争吵。半年后,李光明觉得实在无法忍受在国内生活,决定出国定居。但是薛晓珍身为公务员,工作轻松,待遇又好,并不想出国。两人为此讨论了几周,互不退让,没有结果,后来干脆决定友好分手。2005年10月8日,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居住的这套房产和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薛晓珍所有,随后,李光明就出国去了。
一个月后,李光明的父母得知他们离婚的事情,感到异常惊讶,尤其听说房产归薛晓珍所有后,更是生气。他们提出这套房产是2004年2月,李光明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的,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但应该是父母的房产,要求薛晓珍返还。薛晓珍也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她只知道,李光明去年就早已告诉他委托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只等2005年交房后就回来和她结婚。薛晓珍为此还花了自己很多积蓄装修该房,添置家具家电,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所以,她坚决不愿意返还。僵持不下,李光明的父母只好将薛晓珍与李光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要求返还上述房产。
庭审中,李光明的父母说,李光明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出资,购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离婚时李光明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无权把房产给薛晓珍。李光明出国没有回来,委托了律师出庭,答辩说,该房产的确不是自己出资购买的,都是父母出资的,且房产证也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与薛晓珍协议离婚时因为对国内的法律不太了解,急于离婚,就被迫答应了薛晓珍的要求,顺从薛晓珍的意思在协议上签了字,并不知道自己无权处分父母的房产,也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光明的父母出资以李光明的名义购买房产时,李光明与薛晓珍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光明与薛晓珍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李光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薛晓珍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李光明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薛晓珍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想不明白,明明离婚时李光明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三个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光明的父母以李光明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李光明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李光明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李光明,因此李光明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房产归薛晓珍所有。
就这样,一年里,薛晓珍结婚后又恢复单身,房子协议归了自己,一审法院又判无效,好在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这趟一惊一喜、上上下下的过山车才算到了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