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明和薛晓珍于2004年结婚,2015年10月李光明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张丽(化名),随后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3月至10月,李光明离家出走和张丽同居。2016年9月,薛晓珍找到李光明和张丽并与二人见面,李光明未和薛晓珍回家且继续和张丽维持情人关系,二人于10月初仍外出游玩。10月底,薛晓珍再次找到李光明并将其带回。随后,薛晓珍以李光明和张丽相处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大量为张丽进行消费支出为由将张丽诉至法院,要求张丽赔偿15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薛晓珍仅就李光明转给张丽的支付宝转账费用提供了明确的转账记录,其余费用例如张丽前往医院检查费用、外出旅游费用、房租费用、酒吧等娱乐费用均只提供了李光明个人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加以证实。
海淀法院结合李光明及张丽同居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人外出旅游的照片、双方在法庭上的自述等证据,参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李光明的部分消费4.9万余元予以认定,综合李光明和张丽的过错程度,认定张丽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丽赔偿薛晓珍财产损失2.4万余元。
【法官释法】:
在未约定区分夫妻财产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对婚内取得的财产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针对出轨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向情人赠予财物的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情人索赔,但应当就其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薛晓珍提供了李光明的转账记录、信用卡交易对手信息等证据证实,但因缺少票据及信用卡存在大量套现支出情况,多笔消费无法核实确系李光明为张丽支出,法院最终根据薛晓珍提供的证据,结合李光明与张丽外出旅游的时间、张丽前往医院检查的时间,对李光明为张丽的消费支出酌情进行了认定,支持了薛晓珍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外情期间出轨方为共同生活、娱乐而给情人支出的很多消费不可能都保存证据,因此,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要想完全通过证据还原出轨方和情人在婚外情关系期间的所有花费,实属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现象,且出轨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情人进行了大笔消费支出,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诉讼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