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珍(化名)与王光明(化名)是一对夫妻。2019年,丈夫王光明向张全富(化名)借款,张全富同意后,向王光明妻子薛晓珍的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
薛晓珍分多次,于不同时间将款项打给丈夫王光明。随后,王光明以个人名义,向张全富出具借条一份。王光明出具借条时,薛晓珍也在场。
借款到期后,王光明未及时归还借款,张全富电话联系薛晓珍,催讨借款,并称当时夫妻一起来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薛晓珍表示,“字我没签,钱我没花,我不来还。”薛晓珍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未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全富遂诉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光明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薛晓珍对于借款本息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夫妻应共同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涉款项全部由借款人张全富汇入薛晓珍的账户内,再由薛晓珍汇入其丈夫王光明的账户内。王光明向张全富出具借条时,薛晓珍在现场,其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并无异议。
上述事实可以表明,薛晓珍对于借款是知情的,并对于借款也进行了处分,薛晓珍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光明、薛晓珍共同归还原告张全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薛晓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