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 文章正文
丈夫借的钱打入妻子账户 女方称自己未签字故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薛晓珍(化名)王光明(化名)是一对夫妻。2019年,丈夫王光明向张全富(化名)借款,张全富同意后,向王光明妻子薛晓珍的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

 

薛晓珍分多次,于不同时间将款项打给丈夫王光明。随后,王光明以个人名义,向张全富出具借条一份。王光明出具借条时,薛晓珍也在场。

 

借款到期后,王光明未及时归还借款,张全富电话联系薛晓珍,催讨借款,并称当时夫妻一起来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薛晓珍表示,“字我没签,钱我没花,我不来还。”薛晓珍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未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全富遂诉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光明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薛晓珍对于借款本息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夫妻应共同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涉款项全部由借款人张全富汇入薛晓珍的账户内,再由薛晓珍汇入其丈夫王光明的账户内。王光明向张全富出具借条时,薛晓珍在现场,其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并无异议。

 

上述事实可以表明,薛晓珍对于借款是知情的,并对于借款也进行了处分,薛晓珍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光明薛晓珍共同归还原告张全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薛晓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