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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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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虽然钻戒是男方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所以,结婚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赵光明()薛晓珍()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7月,赵光明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8月,赵光明薛晓珍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薛晓珍戴上钻戒。2013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赵光明薛晓珍开始分居生活。201312月,赵光明欲与薛晓珍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赵光明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薛晓珍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薛晓珍的个人财产,薛晓珍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赵光明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薛晓珍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薛晓珍专用的生活用品,归薛晓珍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薛晓珍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赵光明薛晓珍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薛晓珍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薛晓珍的个人财产,归薛晓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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