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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一方不离怎么办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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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民法典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1、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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