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因婚前生育史导致不孕,丈夫起诉离婚
张某伟与薛某珍于2010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双方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婚后两年时间快过去了,小两口的感情也越来越好,但是薛某珍却一直未怀孕。抱孙子心切的张某伟父母认为结婚生子,传宗接代是大事,马虎不得,儿媳这么长时间还没有怀孕,很有可能儿子或者儿媳身体有问题。因此张某伟父母便催促张某伟夫妇去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不孕原因系薛某珍因曾堕胎留下病根所致。得知病因后,张某伟不仅感到非常惊讶,而且内心有种被人欺骗的刺痛感,因为此前薛某珍从未告知其婚前怀孕三次,其中两次堕胎的事实。从此以后,张某伟对薛某珍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他渐渐地开始责骂甚至侮辱薛某珍,两个人的感情也在无休止的争吵中慢慢破裂。张某伟最后还是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张某伟与被告薛某珍均认为,双方现已无法正常沟通,难以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双方自愿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原告张某伟与被告薛某珍离婚;被告薛某珍一次性给付张某伟补偿费人民币3000元。
在本案中,薛某珍在和张某伟婚前具有生育史,这固然属于薛某珍的个人自由,也不能因此认定薛某珍存在过错,但是薛某珍在和张某伟的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这一事实,导致两人一直无法生育子女,对于两人的感情以及家庭关系都是影响甚大,所以薛某珍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都不应当隐瞒或者欺骗一些重要的事实,比如涉及到子女生育和抚养问题、财产的问题、家庭成员的问题等。夫妻一方如果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往往需要对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