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困难人员不等于同住人。根据征收法律规定,公房的征收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征收过程中,为了给被征收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征收实施单位往往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征收户申请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以便该户能享受托底保障。在此过程中,必然会将一些空挂户口人员也列入被征收户的家庭成员。而空挂户口人员是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因此,虽然这些空挂户口人员能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但其实并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而在诉讼中,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仍然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同住人条件,而不能仅仅依据他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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