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产权房(包括没有产权证的私房),产权人的继承人是可以获得相应动迁利益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的规定,产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房屋的产权,成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因此,房屋动迁后,与房屋有关的动迁利益,应当归继承人所有。各继承人根据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取得相应与房屋有关的动迁利益。
但是,根据目前上海的动迁政策,产权性质的房屋被拆迁后,该户的动迁利益中既包括与房屋有关的动迁利益,也包括与安置对象、房屋实际使用人有关的动迁利益。作为继承人,能否分割的仅限于与房屋有关的动迁利益。那么,哪些款项属于“与房屋有关的动迁利益”呢?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即俗称的“三块砖头”)系房屋原始价值之补偿,属于与房屋有关的动迁利益。部分补贴(例如:权证建筑面积补贴、风貌保护区补贴)、部分奖励(例如:面积奖、签约奖)及相应的利息,也可归入与房屋有关的动迁利益。前述动迁利益,继承人可作为遗产主张分割。当然了,遗产范围的确定,可能视个案具体情况而稍有区别。我曾代理过一起私房动迁利益分割的案件,因该房内既没有安置对象,也没有实际使用人,法院最终将所有的动迁利益都作为遗产进行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