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屋拆迁而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那么,对于仍处于婚姻状态的夫妻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呢?
基本案情
薛小姐2008年和王先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先生母亲承租的顺德路公房内,薛小姐户口也迁入顺德路公房内。2010年,因与公婆共同生活易发矛盾且住房面积太小,小夫妻搬出胶州路公房,在外借房居住。2013年,薛小姐和王先生之间产生夫妻矛盾,双方开始分居,薛小姐带儿子住回娘家,王先生搬回顺德路房屋。2014年6月份,顺德路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王先生母亲作为承租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共得补偿款近200万元,订购2套位于鹤永路的安置房。关于补偿款及安置房的分配,王先生母亲明确表示顺德路房屋与薛小姐无关,此次拆迁时数砖头而非数人头,薛小姐无权获得拆迁利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拆迁利益。该诉请的实质,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即拆迁利益)中析出。析产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若日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该部分财产便可直接分割处理。上述案例中,如果薛小姐未起诉分割拆迁利益,直接起诉离婚,因薛小姐、王先生在动迁利益中的份额不明确,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无法处理该部分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