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常理,公房承租人签署补偿协议、腾退房屋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承租人发放货币补偿款,并按照订房单办理安置房的进户手续。被征收户内部家庭成员,是否对征收利益的分配协商一致,并不是发放货币补偿款、办理安置房进户的前提条件。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户无法提供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而拒绝发放该户征收利益,无法律依据。
诚然,确实存在承租人恶意转移、隐匿征收补偿款,损害同住人的利益的现象。家庭成员内部协商一致后再行发放征收利益,可以有效避免承租人侵吞补偿款、损害同住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但若以内部协商一致作为发放征收利益的前提条件,一旦家庭内部对征收利益的分配有分歧,导致整户的征收利益无法取得,势必会影响居民的安置问题。
根据现行的补偿协议条款,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腾退房屋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发放货币补偿款、办理安置房的进户手续。逾期发放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征收部门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遇到征收实施单位以承诺书未签署为由拒绝发放征收利益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部门履行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