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大体可分为两种,即: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私有房屋中,即包括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也包括没有产权证但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一般为解放前后私人建造的房屋)。根据征收法律规定,私有房屋由其产权人作为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产权人死亡的,由产权人的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那么,“产权人”如何确定呢?根据上海市政府第71号令的规定,私房的产权人以房屋征收时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参照此规定,只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私房,产权人以房屋征收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使用人为准。
现实生活中,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与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购房时的成年同住人、工龄使用人等人,都可以确认成为房屋的产权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其实也是房屋的产权人;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使用亲戚、朋友的名义购房,也会造成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与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不一致。此类房屋如果被征收,根据目前的征收法律规定,征收部门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的。如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却无法享有补偿协议的签约权利,包括领取货币补偿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