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如何指定承租人
根据目前的征收政策,被征收房屋是公房的,征收补偿协议由公房承租人签订。但经常会遇到,有些公房的承租人已去世多年,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原因,迟迟没有变更新的承租人。如此一来,一旦房屋被征收,将会面临没有承租人、无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困境。为了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的进程,征收部门在摸底排查时,若发现该户承租人已亡,便会通知该户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的公房承租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如果共同居住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确定新的公房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会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实在协商不成的,将由物业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公房承租人,确定后的承租人将代表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由于公房承租人享有补偿协议的签约权,甚至领取补偿款的权利。因此,往往会出现大家都想做公房承租人的情况。特别是有家庭矛盾的租赁户,很难就新承租人的人选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征收事务所会通知公房的全体户口在册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调解、协商,俗称为“协调会”。许多动迁居民对协调会不予重视,认为反正是协调不成的,去了也是白去。殊不知,协调会不仅仅是组织各方调解,还会听取各方意见(包括居委会、人大代表、征收事务所的法务人员),是物业公司最终确定承租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