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必须经过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的一致同意。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是公房的承租人、成年共同居住人。承租人即租赁凭证上载明的租赁户名,成年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该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他处没有取得过福利性住房(或虽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但居住困难的)的成年人。
虽然有些户口在册人员并不满足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但鉴于公房出售单位难以对户口在册人员是否共同居住人作出准确判断,购买公房产权时,公房出售单位会要求所有的已成年的户口在册人员,在购房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如果由于公房出售单位疏忽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承租人或者部分共同居住人擅自购买了公房的产权。被侵权的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该房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至公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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