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户口前作出的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房的动迁利益,实质上是政府对公房居住权人作出的经济补偿。因此,有资格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人员,应该是在公房内享有居住权的人员。如果迁入户口前作出了放弃房屋居住权或不享有房屋居住权的承诺,且迁入户口后按此承诺执行、并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则他们即便在公房内有户口,因他们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故他们不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但是,迁入户口前虽作出过相关承诺,但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在公房内,且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性房屋,则应视为家庭成员同意其在公房内居住,其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由此,日后房屋动迁时其仍可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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