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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且有足够的证据,能否主张精神赔偿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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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要求赔偿需要有法律依据,而不仅仅是主观愤怒。我们知道,当一个人发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时,精神一定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然而在我国现行婚姻法里,只明确规定对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特定定义的,而不是指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当然包括了发生两性关系,但发生两性关系不等同于同居。即使与一个固定的婚外异性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但只要不是持续稳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发生关系的次数多少来认定构成同居。因此,对于花大量成本去取证要证明配偶方发生过两性关系的事实的当事人,本站律师在此做特别提示:除非能证明配偶方与他人同居的,否则取证价值不高,如果取证成本过高,建议直接放弃这方面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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