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与产权房不同,在我国公房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律师在处理征收或者其他公房纠纷时。要关注公房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公房是特定历史时期,国家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其出发点是解决人有所居的社会居住问题。随着住房市场化的启动,公房使用权的财产属性日益突出,不仅可以通过房改政策将公房购为私房,也可以依规定转租、差价换房,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转让,来确定实现其价值。尽管公房使用权兼有保障居住、财产价值的双重性,但房屋居住问题,仍是我国当前民生问题较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从我国不断加大对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投入的事实,即可管中窥豹,因此,公房居住保障功能的保护应优于其财产价值属性的保护。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是为保障房屋内居民的居住使用权益为首要目标,征收补偿款应当属于对该房屋具有居住使用权的居民,同样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