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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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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以夫妻双方国籍不同为标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双方均为中国居民,且居住地在国外;(2)一方为中国居民,一方为外籍人士;(3)双方均为外籍人士。当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选择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方式,但协议离婚的方式仅可覆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之情形,即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对于协议离婚无法涵盖的其他情形,男女双方欲要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又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涉外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

 

原则上,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4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离婚案件的情形比较复杂,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国籍、居住国、婚姻缔结地等多重因素。鉴于此,笔者以上述分类为依据分别探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地域管辖。

 

1.双方均为中国居民,且居住地在国外。

 

1)双方一人居住在国外,一人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首先需要明确双方是否为定居国外。若并未定居,则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为定居国外,则需进一步区分婚姻缔结地。但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方为中国居民,一方为外籍人士需要诉讼离婚的,原则上应适用“原告就被告”之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但若一方存在居住国外的情形时,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双方均为外籍人士的夫妻需要诉讼离婚的,原则上需要具体区分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在中国具有经常居住地,即夫妻双方或仅被告一方在中国具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仅原告一方在中国具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若在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的外国法院管辖或提出管辖异议时,法院原则上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49条: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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