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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不适用协议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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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4)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的;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一方受另一方威胁、胁迫不得已采取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又什么补救措施?我国对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记生效制度,因此,尽管一方属于受胁迫采取协议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发现而予以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有效,即双方离婚有效,但就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在一年内反悔,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者变更子女抚养权,受胁迫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胁迫的情况存在即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知识延伸: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析产方式如何选择

 

  如果离婚当事人认为,对方在协议离婚后可以履行协议并配合房产析产过户,并希望短时间、低成本的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选择民政局协议离婚处置房产,如果对方不配合再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能否履行民政局离婚协议配合进行房产过户有较大顾虑,希望一次性彻底解决离婚析产问题,可以选择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分析: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可一旦产生纠纷,仍需诉讼解决。而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依据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需要法律明确介入保护,建议在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这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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