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
恋爱期间双方同居买房,已经是现代都市人之间普遍发生的情况。虽然同居买房能够使双方更加了解彼此是否合适,但是买房毕竟涉及到一笔不小的财产,并且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另外,虽然法律不禁止婚前同居,但是法律对同居的保护并非像对婚姻的保护那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居后特别是共同出资买房同居后又分手对于财产的分配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婚前同居买房时,双方应当签订一份财产协议,房产证上应注明双方名字,支付房款的证据也应当保留,这样,在今后产生纠纷时就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刘某玉、罗某贵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共同租房同居生活。2009年3月23日在上海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95000元,首付50000元,购买座落于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15幢2单元8-1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共同生活期间,每月还按揭款710.25元,到2010年6月止,共还按揭款10653.75元。2009年4月16日办理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为刘某玉和罗某贵,约定该房为罗某贵、刘某玉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现刘某玉以感情破裂为由,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的房款30000元。罗某贵认为在购买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刘某玉出资的钱系共同财产,其余首付款是罗某贵在亲戚处借款25000元,每月按揭款是其自身在支付,故不同意刘某玉的诉讼请求。
【案件思考】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约定按份共有,分手后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法庭判决】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系争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双方在房屋产权证上约定该房为罗某贵、刘某玉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双方为购买该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在同居期间支付的按揭款,应属共同财产。罗某贵以刘某玉付的首付款是同居期间共同存款,而自己付的首付款是借款,不同意其分割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该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了约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按双方约定进行分割。双方购买该房支付首付款和同居期间偿还的按揭款共计60653.75元。刘某玉要求分割30000元后,该房屋由罗某贵拥有完全所有权,法院予以支持。
【法理延伸】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登记公示为准,即房产证上所署的名字是谁,该房屋的所有权就归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为按份共有,每人占50%所有权,那么,虽然双方是恋人关系,但毕竟没有结婚,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合伙买房。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居住,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由两人协商处理。若两人都想要房屋,可以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给更需要房屋的人,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款;若两人都不想要房屋,那么可以将房屋拍卖后两人均分所得价款;若只有其中一人想要房屋,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应当支付对方其所占房屋份额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