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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方拒不出庭,法院会判离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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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那么怎么处理?

 

  首先,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的理解: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因此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判决: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提醒:离婚案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缺席审判,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何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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