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问题,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处理。
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48.com)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
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上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