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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驳回离婚诉讼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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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管理案件后,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作出驳回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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