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吗?
在以前的法律规定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的关系消灭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不接触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者离婚而终止。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据职权调整的范畴。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维护相对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