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取得时间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这笔财产是受害人因身体遭受损害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进而使受害人因为减少或者丧失生活来源而依法获得的物质补助,该补助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而取得,旨在弥补受害人所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司法实践中,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完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刀切。夫妻一方的财产,就其属性看,最明显的一条就是个人属性,但人身损害赔偿损害的项目中,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具有个人属性。比如误工费,其实就是因误工而减少的工资性收入,换言之,它具有工资的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除了明确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外,一般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如果直接将误工费归于一方个人财产,明显有失公允。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均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者残疾后抚养能力及劳动能力减弱而带来的损失赔偿,归根到底还是对受害者收入减少的赔偿。对于这些费用的归属,应当根据受害人残疾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判定其中的多少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赔偿,属于个人财产。另外还需要注意的话,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金虽然属于受害者的个人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费用一般由受害人的家庭先垫付,这时就要区分情况了,如果用来垫付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些赔偿款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