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后一年内,在特殊情形下,男方可以起诉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条规定主要是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以及胎儿、婴儿的特别保护。但是于此同时,这样的规定也是存在着例外的,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这一条文的限制。目前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是指女方在婚后背叛婚姻关系,与他人通奸怀孕和生子或者中止妊娠的情况。
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一例外的情况,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已经违背了婚姻伦理道德关系,给男方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的时候,也非常注意对胎儿或者婴儿的保护,因为胎儿和婴儿是无辜的,而母亲担负着孕育胎儿,哺育婴儿的任务,母亲的精神状况和情绪,直接影响胎儿的发育和下一代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