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不仅使扩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城中村的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大量农民丧失土地,同时一些老城区或者旧址也被列入了改造了范畴中。在拆除旧址改建的新居的进程中,为安置拆迁户,拆迁方会对其进行实物或者现金的补偿。房屋动迁补偿款,由于数额大往往会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问题,在处理该问题时,应区分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房屋由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的,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方无权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同理,拆迁补偿款体现的是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自然应该归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所有。
第二,被拆迁房屋虽为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双方共同进行修缮或装修,使得房屋的价值大大提升,房屋拆迁补偿的价值也远高于购房的价格的。此时被拆迁房屋产生的增值,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归婚前一方全部所有。同样,有些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的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使得房屋面积增大,房产证上建筑面积也重新登记了增加额的,此时产权人名称虽没有变更或自始就没有办理过产权证,扩建部分房屋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处理。
第三,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应当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目前许多地方的拆迁补偿款都是以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前取得的,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