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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形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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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不仅导致夫妻的人身关系结束,而且还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导致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已不仅仅局限在原来的房屋、衣物、金银、货币等有形财产,在时下的离婚诉讼中屡屡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先属于一方个人独具的谋生技艺,另一方却也要求将其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财产多元化的今天,无形财产所蕴涵的经济价值绝对是不容忽视的,无形财产也是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它可以转化为有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进行交易。

 

无形财产除了知识外,还包括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某些技能或者取得的某些资质等,这些技能或者资质可以为拥有者带来有形的财产。婚姻双方组成的家庭,就像一个责任公司,有房产等看得见的就是有形财产,也有这些技能或者资质等无形的、潜在的财产。这些有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无形财产,同样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晶,可以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当然不应仅以显性的、有形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唯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持家贡献、劳务付出。由于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以家庭较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质的飞跃。

 

婚姻纠纷诉讼中,当涉及到对上述此类无形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无形财产的价值要进行鉴定评估。当事人申请对无形财产进行鉴定评估,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指出。对需要鉴定的无形财产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形财产价值的争议无法通过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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