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内人员子女,户籍迁移并非根据支内人员相关政策迁入被征收公房,也没有实际居住过的,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不能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黄海律师指出: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知青子女、支内子女等按照政策回沪的会予以特别照顾,往往即便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过,法院在征收案件中,对于依据政策落户的知青子女,一般也认定其属于共同居住人,保障其征收利益。
但是,知青子女、支内子女并非当然属于被征收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杜黄海律师认为,若知青子女、支内子女户籍报入系争公房,实际是基于其他理由,并非依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也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居住,其户籍的迁入仍然应认定属帮助性质,不能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本律师曾基于该观点代理一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二审,案号:(2020)沪02民终11650号,后二审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观点,并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