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其中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其原文内容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解析
第一层意思
在婚内,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购买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具体范围见下表)如果发生理赔(请注意啊,是发生理赔的部分啊!),一般就是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津贴、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医疗保险金等,属于被保险人婚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分割(请注意啊,是发生理赔的部分啊!所有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都会根据这一条来忽悠客户,故意曲解成购买的保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会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实仅仅是发生意外获得的理赔这部分金额而已,如果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费用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具体见下表:
险种范围理赔金种类
意外保险意外残疾保险意外残疾理赔金
意外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津贴保险意外津贴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意外住院津贴
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
防癌险防癌保险金
疾病医疗保险疾病医疗保险金
高端医疗保险
住院津贴保险住院津贴上表中的这些险种,一旦理赔,理赔金就永远属于被保险人个人,有最高人民法院给宝宝们撑腰!
第二层意思
在婚内,夫妻一方以受益人身份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属于婚内个人财产,离婚不被分割。这个得举个例子才好理解:
薛晓珍和张林伟是夫妻俩,薛晓珍的父亲老薛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100万,指定受益人为薛晓珍。
老薛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价值200万,金融资产100万,公司股权价值100万,薛晓珍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法定继承,同时薛晓珍获得保险公司赔款100万元。这些财产归属如何呢?各位看官请看下表:
财产种类归属情况法律依据
房子
200万薛晓珍张林伟各一半
金融资产100万薛晓珍张林伟 各一半
公司股权100万 薛晓珍张林伟 各一半
保险理赔金100万薛晓珍 单独所有《保险法》四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
只有保险理赔金100万张林伟分不走一分钱,其他都一人一半!
老薛就得问了:“怎么才能全部都留给自己的闺女呢?”
方法一、遗嘱,且必须注明归薛晓珍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
方法二、用家族信托,但门槛有点高,成本也有点高。
如果不是大富豪,还是保险加上遗嘱比较简单划算。
还有,如果有遗产税怎么征啊?各位看官请再看下表:
财产种类是否计入遗产税
房子200万计入
金融资产100万计入
公司股权100万计入
保险理赔金100万不计入房子+金融资产+股权总共400万,税务局先拿走一半,老公再拿走一半,天啦,四百万剩下100万了!
保险理赔金100万,依然还是100万!
补充知识点一个
(保险人99.9%都有的错误认识)
如果老薛不是指定受益人为薛晓珍,而是写的“法定”,100万理赔金婚姻财产怎么分?遗产税怎么征?看官们,请扶好眼镜再看下表:
婚姻财产怎么分?因为写法定,所以保险理赔金是遗产,法定继承。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益人写法定是指定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属于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形,不是遗产,属受益人个人财产,无需缴纳遗产税。《保险法》四十二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遗产税怎么征?因为写法定,所以保险理赔金是遗产,所以要缴纳遗产税。
最后再提醒几句
即使理赔金已经属于个人,但现金也极易混同,最后变回夫妻共同财产。那怎么办呢?
第一步:开立新的账户接受保险赔款;
第二步:好好看好这个账户,不要和其他的钱混在一起!
最后再次提醒请注意啊,是发生保险理赔的部分金额是个人的啊!所有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都会根据这一条来忽悠客户,故意曲解成购买的保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会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实仅仅是发生意外获得的理赔这部分金额而已,如果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费用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