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公房内有在册户口的人员,未必可以参与分配。除有户口外,还必须同时具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或虽取得福利性房屋,但居住困难)”这两项条件。因此,仅在公房内有户口,不足以取得动迁利益。
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户口的当事人,也可以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例如: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果他处没有取得过福利性房屋,也可视作为共同居住人,参与公房动迁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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