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珍与丈夫张林伟因感情破裂离婚诉至法院,在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举证时张林伟出具了三张借条,分别是张林伟向其父亲和姐姐借款的凭证,三笔借款共30多万元。张林伟以此请求法院认定三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薛晓珍与其一起偿还。虽然借条是借款的凭证,但张林伟并不能证明薛晓珍对该债务是知情的,也不能证明该借款是由于家庭生活需要而支出,鉴于张林伟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该三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张林伟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确认该案借款属张林伟的个人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张林伟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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