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1、钱某2与崔某某系母子关系,钱某2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钱某3系钱某2与陈某某所生之子。
上海市闵行区XXXXXXXXXXX是公租房,目前在册户籍共有五人,分别为原告钱某1、被告崔某某、钱某2、陈某某及钱某3。其中崔某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自1978年起承租。2019年11月2日,被告钱某2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崔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人民币2,205,294.38元,奖励补贴206,631.36元。2019年11月3日,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颛桥镇颛桥老街剩余地块旧区改造项目达到生效比例的公告》,该公告称,截止至2019年11月3日,该地块已达到85%的协议生效比例,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
另查明,原告于1982年结婚。1984年4月11日,原告钱某1、其妻钱某5、其女钱某6作为立基人口,在本区XXXXXXXX批得总面积86平方米宅基地一处建房,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的范围为上海县农村(居民)。1985年前处房屋建成后,原告从XXXXXX房屋搬至XXXXXXXX房屋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钱某1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其在本区XXXXXXXX有农村(居民)宅基地房屋,农村(居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可认定原告在他处有福利性质的分房。而且钱某1在系争房屋长达三十多年未实际居住,故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